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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士在做“人造骨粉注射隆鼻术”的次日竟脸鼻红肿、连发高烧,在纠纷未能解决而诉至法庭后,这名女士才得知,涉案的两家美容机构均没有从事医疗整形的资格。这起因美容而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审理后,南开法院一审判决两家美容机构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000余元。
今年5月23日,30多岁的黄女士在本市南开区一家美发厅做面部皮肤护理时,正赶上北辰区一家美容院派来的“陈教授”给其他顾客做美容手术,黄女士便向其询问自己是否可以做“人造骨粉注射隆鼻术”。黄女士当时告知“陈教授”,自己12年前曾做过硅胶填充隆鼻术,并询问再做“人造骨粉注射隆鼻术”有无排斥或其它不良后果,“陈教授”称无任何不良后果。黄女士动心了。随后,黄女士向南开美发厅的业主冯某交纳了200元费用,“陈教授”给其鼻梁处注射了0.3毫升的人造骨粉。然而,次日,黄女士的鼻部、脸部、前额全部红肿,眼睛也睁不开了,并且发起高烧。事后,黄女士多次找到“南开美发厅”及“北辰美容院”解决问题,但未达成一致。今年6月份,备受痛苦的黄女士两次在医院进行了鼻部切开、引脓、取出异物的手术,而且,她在咨询后还获知日后需进行疤痕修复、美容等手术。气愤的黄女士认为,两家美容机构违反规定,向自己注射化学成分不明的“人造骨粉”,造成自己面部毁损,并无法复原,给自己造成了终身伤害,故将两家美容机构的业主同时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赔偿等近8万元。
法庭上,被告南开美发厅的业主冯某辩称,隆鼻注射骨粉针剂是从北辰区的那家美容院购买的,并且其与美容院有合同约定,如药品出现问题,责任由美容院承担,且手术也是美容院委派的人实施的,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北辰区美容院的业主李某却辩称,是冯某看到宣传后,主动上门联系购买了注射隆鼻的针剂产品,美容院给予了技术上的传授。案件中,原告是在冯某处做的手术,费用也交给了冯某,并且,“陈教授”当初是美容院委派过去做双眼皮手术的,而非做隆鼻手术的,给原告做手术纯属冯某个人与“陈教授”协商的。所以李某不同意赔偿。
在诉讼当中,黄女士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其中有两份市工商局企业查询单,证明“南开美发厅”和“北辰美容院”均没有医疗整形资格。庭审中,就隆鼻所使用的“人造骨粉针剂”,二被告均没能向法庭提供产品的厂址、厂商及批准文号等。
结合证据法院认为,被告冯某的美发厅的经营范围只是美容美发,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冯某也未能向法庭提供“陈教授”的医师资格以及“陈教授”是被告李某委派过去做隆鼻术的证据。由此,冯某应赔偿原告所遭受的损害。而另一被告李某也不能向法庭提供证据推翻冯某所称隆鼻针剂是从其处购买的主张,不能证明冯某有其它渠道购买此种针剂,所以应认定冯某所用的隆鼻针剂是从李某处购买的。由此,二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并互负连带责任。对原告主张的今后治疗费,因尚未发生法院未予支持,并认为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待治疗终结后一并解决。由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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