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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美定受害人最高获赔25万元整容案件
发布时间:2009-09-19 05:24:55 来源:上海整形网

奥美定受害人最高获赔25万元整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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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对奥美定产品质量纠纷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5名消费者分别获得1万~25万元不等赔偿,但因各被告提出上诉,5人均未拿到赔偿款。这是奥美定风波后国内首批受害人获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案件。

  深圳4名爱美女士分别于2000年间,与深圳三家医疗机构签订整形美容协议,通过注射“奥美定”完成隆胸、隆颊等美容手术。但术后她们的手术部位均出现不良反应,有的甚至因此致残。

  据姚女士起诉称,8年前她受“目前世界上新一代高科技组织内填充材料”、“经十几年的临床应用证明,它对身体无毒、无害、无诱变及致癌作用”、“注射式丰乳和购买产品赠送巨额保险”的诱惑,去富华医院用“奥美定”做了注射隆胸手术,医院同时给她发了一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产品责任保险卡”。但是,胸部在术后出现间歇性、如针刺般疼痛,随着时间推移疼痛加剧,双乳大小明显不等,注射物位移,乳房产生硬块。之后,姚女士辗转几家医院就诊。2006年10月,她在北京做了注射物取出手术,但医生告知要彻底解决问题只能施行双乳切除术。

  现在,姚女士整天神经疼痛,晚上睡不着觉,记忆力明显下降。由于凝胶流到腋下,她的右手没有力气,抬点东西就会痛,只能在家里呆着。

  当年风靡一时的“奥美定”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但姚女士等受害人则将相关医疗单位告上法庭。

  2006年4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俗称奥美定的“聚丙烯酰胺水凝胶(注射用)不能保证上市使用中的安全性”为由,决定全面停止其生产、销售和使用,并注销生产商吉林富华医用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吉林富华公司)对聚丙烯酰胺水凝胶的医疗器械注册证。4名原告以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告到罗湖法院。

  此后,吉林富华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系列案因此中止审理。2007年5月18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对该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吉林富华医用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刘某、姚某等人身体的损害后果与奥美定产品缺陷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身体损害支出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法院判决深圳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刘某(鉴定为七级伤残)近25万元,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赔偿姚某(鉴定为十级伤残)8万余元,其他3名被告分别获数额不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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